2020年9月份的一天,焦作市一家汽車修理廠老板到焦作市公安機關報警,稱他前幾天通過自己的一個微信好友購買了2桶某名牌機油,到貨后發現機油顏色和外包裝等和正品不符,懷疑為假機油,之后他委托該產品商標持有人的官方進行鑒定,證明該產品為假冒產品。公安機關遂對該案立案偵查。
經偵查查明,2016年至2020年期間,貴州省興義市人婁一為獲取非法利潤,成立了北京某有限公司,自任法定代表人。
婁一不斷從北京某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購進潤滑油原油,然后通過網絡購買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和油桶,雇傭婁二、小勇,私自將購買的潤滑油原油灌裝到購買的油桶中,貼上“*特”、“沃*沃”、“*松”、“神*”、“山**工”等知名注冊商標標識后銷往全國各地。
經統計,婁一、婁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330多萬元,小勇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126萬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婁一、婁二、小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假冒注冊商標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婁一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婁二、小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應當減輕處罰。依法判處婁一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;判處婁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;判處小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。(圖片來自網絡,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)
小編普法
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,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04〕19號)
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“情節嚴重”,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:
(一)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;
?。ǘ┘倜皟煞N以上注冊商標,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;
?。ㄈ┢渌楣潎乐氐那樾?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“情節特別嚴重”,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
?。ㄒ唬┓欠ń洜I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;
?。ǘ┘倜皟煞N以上注冊商標,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;
?。ㄈ┢渌楣澨貏e嚴重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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